贺红今天和闺蜜聊天,说起她刚刚起诉的离婚案子。
去年二月份贺红曾起诉离婚,三月份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四月份贺红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闺蜜听到后说:“中间间隔的时间是不是太短了?我记得是感情不合分居两年才可以判决离婚呢。”
贺红听了心里有些打鼓,如果这次不能判决离婚,还要再等一年,可是他与丈夫刘某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
自从去年因女儿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她就离开夫家独自在外打工,一直未回。
贺红这次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中贺红自去年3月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年4月份起诉,已满一件,且她一直在外打工,与丈夫刘某处于分居状态。
法院判决准予贺红与丈夫刘某离婚。
本文由裁判文书网案件改编而成,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