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行协商出售或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本项规定,在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均不主张所有权而要求分得相应房价款的,在拍卖基础上,增加了变卖作为处置争议房屋的方式,即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但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佣金等项支出,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因此,小丽和大林可以自行协商出售,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扣除相应费用后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郝滋丽
监制: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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