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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与执行流程汇总上

无讼作者

朱楚欣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盈科深圳家族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入库律师。从业近十年以来,深入研究婚姻继承家事诉讼与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近年来,就高净值人士私人信托、遗嘱信托、意定监护、家族企业的家族信托设立以及移民税务筹划等领域进行拓展,曾参与承办多宗重大疑难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及私人财富传承专项服务。

无讼作者

吴嘉颖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大学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参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瓴律师团队“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互相认可和执行”项目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生效实施满两年有余,内地与香港在婚姻家事判决领域的司法互助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与深化。


本文聚焦于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相认可执行的最新实践与发展动态,以可视化流程图及汇总表的方式直观展现当中的各环节与流程细节,以期供各位有需要的业内同行和当事人参考,为诸位在处理涉港婚姻家事纠纷时提供便利。

01
流程总图




02
各环节流程

(一)申请

基本要求

管辖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

申请期间

两年

通常: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特殊:

(1)规定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未规定履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申请认可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可受认可案件类型

离婚绝对判令;[1]

婚姻无效绝对判令;[2]

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3]

赡养令;[4]

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5]

有关财产的命令;[6]

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7]

领养令;[8]

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9]

管养令;[10]

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

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11]

可申请文件类型

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作出或生效的:

(1)香港法院生效判决(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

(2)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

具体申请

申请香港判决经核证文本的要求[12]

(1)申请内容:

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由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的判决,该判决须载有一项或多项状况/看顾/赡养相关命令

(2)申请对象:

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

上诉法庭/原讼法庭作的判决——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区域法院作出的判决——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

(3)提交材料:誓章

主要内容:

1.取得有关判决的法律程序详情

2.证明判决属于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并在香港生效

3.列出所有判决作出的命令

4.未获支付的有关款项的款额/未予履行的有关行为的详情、判决列明的支付或履行期限

5.判决强制执行的详情

6.判决不存在暂缓执行情况

7.证明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已届满或将于何日届满

8.判决是否存在上诉情况

9.判决衍生利息的利率

10.附同订明费用

申请内地法院认可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认可执行法院判决:

(1)申请书(需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2)判决副本(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

(3)证明书(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4)证明文件(证明缺席判决的特殊情况下已合法传唤当事人,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公证)。

申请认可执行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

(1)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2)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经公证);

(3)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公证)。

注:以上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二)审查


保全和强制措施

申请时间诉前诉中

申请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抗辩理由

(1) 未经合法传唤:根据香港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

(2) 欺诈:判决以欺诈方法取得;

(3) 重复受理诉讼:内地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香港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

(4) 法院已作出判决:内地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

(5) 违背法律原则或公共利益: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 未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香港判决未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收费

因《安排》中未对收费作明确规定,故罗列已有法律规定中的收费标准供读者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救济


时间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对象

上一级人民法院(省高院)

方式

申请复议(最终仍未支持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03
结语


随着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判决相互认可执行机制的日臻成熟,双向互动的司法协助成为必然趋势。《安排》的出台与有效推行,有效节省当事人时间、金钱、精力等方面的压力,也进一步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下一篇文章,我们将视角反转,聚焦内地家事判决在香港的申请认可执行流程,延续以流程图方式深度剖析,旨在为业内的法律专业人士搭建完整的认知框架,促进对跨境家事纠纷司法协助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与应用。



上下滑动阅览注释:


[1]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Ⅲ部作出

[2]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Ⅳ部作出

[3] 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

[4] 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

[5] 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

[6] 依据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

[7] 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在双方在生时作出

[8] 依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领养条例》作出

[9]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作出

[10] 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

[11] 依据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作出

[12]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投稿,首发于公众号“建瓴律师团”,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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