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在汉阳区人民法院开了一个离婚案件的庭,男方为香港人,女方为大陆人,二人在香港领取了结婚证,在武汉生活。现在法院开庭都是法官助理将庭前程序走完后,法官再过来开庭,法官来后,我认为直接开庭就可以了,没有想到法官突然提出:原被告在香港登记结婚的,是否适用内地法律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们办过的涉外诉讼离婚都是正常做认证,诉讼,没有一个法官提出过这个问题,还好我们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我立即讲,这个是有法律规定的,而且我们有很多的判决书可以提供给法官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一方为香港人,一方为大陆人,双方都居住在汉阳,汉阳法院肯定是有管辖权的。
如果双方都是香港人,但都生活在汉阳,按照法律的规定,汉阳法院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