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率大大升高,如果企业家离婚将涉及股权分割问题。这不仅损失财富,更会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控制权的问题。
那离婚时夫妻间是否应该按照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股权?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都是在创始股东婚后设立的,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必然要登记公司股东出资比例。由于此时夫妻关系一般比较融洽,资产上不分彼此,所以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出资比例一般比较随意就确定了。
但是如果两个人离婚且要求分割股权的时候,持股少或者不持股的一方往往要求平分股权。持股多的一方就认为自己应该是按照工商登记的比例来确定股权归属,这也是很多企业家的一个想法。在离婚的时候,他认为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是基于夫妻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材料等书面的法律文件,应当推定为视为夫妻之间对于股权归属的这样一个夫妻财产的书面约定。按工商登记的比例来确定分割比例,确实是很多实际经营企业并登记出资比例比较多的一方希望的分割方案。因为一旦按照一人一半来分割股权,不但涉及财产上的利益,那么它的分配结果也必然会对公司带来不确定因素。但事实上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等,虽然具有对外部的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推定为夫妻之间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
因为如果支持这个观点的话,会造成一个悖论,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结婚之后,如果股权都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的时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但是如果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的话,其结果必然导致不公和矛盾,所以法院不支持按出资比例认定股权归属,它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
所以对于这样的风险应当如何事先去预防,事后去应对?根据我多年的职业经验,给出大家的如下建议:
第一,通过夫妻财产约定事先进行限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如果希望按照工商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各自所有,可以通过签署婚前婚后的夫妻财产约定来排除股权的共同所有。
我的第二个建议是发生婚变时,为避免股权变动导致公司僵局,可以积极的和对方协商补偿折价款。通过协商的方式给予对方股权折价款,获得股权控制权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的长久稳定。
我的第三个建议是在诉讼中,如果想获得股权的话,一定要积极争取法院支持自己,希望获得股权给予对方折价款的这样的一个请求。如果双方对于股权分割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的时候,实际经营公司的一方的股东往往会提出自己要股权给予对方折价款的主张,那么法院是不是支持这种主张视情况而定,但原则上还是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平均分割,所以主张获得股权的一方需要积极的证明自己获得股权更为合理的理由。
我的第四点建议是建议企业家可以通过设立自然人控股集团,避免离婚的时候分割多个公司的股权,在实务判例中涉及分割多个公司股权,会造成公司在大股东离婚之后陷入股权变动,公司治理风险。
究其原因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多个公司里边直接持股,导致离婚的时候,它要分割很多个公司的股权,所以我们在这里建议企业家可以现在就着手对多个家族企业的股权进行梳理,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建立设立一个母公司来控制多个子公司子企业,那么这个时候夫妻两个人作为自然人就不再直接持有各个子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母公司来间接的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这样的好处是大股东面临婚变的时候,只能分割他直接持股的控股公司母公司的股权,并不能够直接分割他不直接控股的各个子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变动只发生在母公司的层面,离婚之后大股东可以通过各个子公司的增资或者公司治理机制,继续保持对各个子公司的控制,讲在母公司因为离婚分割股权它对整体公司的控制权的不利影响来降到最低。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