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越来越发达,社会和人心越来越变化莫测,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阅历的增加,总是忍不住感叹“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以感情、婚姻为例,绝大多数需要律师介入的案件,面对的都是感情破裂,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到了这个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都是婚姻是否继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
想要离婚,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选择起诉的,原告需要努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你认为的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吗?
经营婚姻并不容易,它不仅仅是两个人的问题,而是两个家庭的问题,也就容易产生问题,问题多了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夫妻感情,如果双方没有争议也都同意离婚,一起去民政局办理手续,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期都没有变化,再去领取离婚证书即可,但是往往感情的事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在登记离婚不成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法院判决离婚要以“感情却已破裂”为唯一标准,但想要证明这一点,在实践中却很难。
法律规定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感情破裂: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规定只是结论,在实践当中有些问题要提供证据证明,比如“出轨”不等于“与他人同居”,因为他们并不一定达到了“同居”的地步;遭受“家庭暴力”要报警、验伤,来证明事实存在,否则伤情好转后没有痕迹;“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那么在分居的时候就要想到签署分居协议等能够证明分居原因;但是平心而论,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员来说,想要做到这些并不容易。
想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不想离婚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我无法评判到底谁对谁错,但是经常也会有一些疑问:
既然已经出轨了,为什么又不同意离婚?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舍得分给对方财产?亦或是其他?
在办案的过程中,不乏会听到一种说辞,就是:“家里的财产都是我赚的,他(她)并没有出过力,所以离婚可以,想分我的财产不行”,但是细问之下,他们并未签署过“婚前财产约定”的协议,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钱是谁赚来的不是重点,是什么时间赚的、赚的是什么钱才是重点,而且法律是认可照顾家庭一方的付出的,双方谁为家庭付出的多,不是只看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庭主妇甚至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了解一些法律之后,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正义的,有的人认为法律并不公平,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每个人都要受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如果做了决定,就要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