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案件中是如何考量的?请看青浦法院发布的白皮书。
一、裁判情况
1.未成年子女利益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中的参与度
对夫妻双方是否判决准予离婚,原则上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标准,但未成年子女权益也在部分案件中成为法官考量因素。
2.独生子女家庭直接抚养方的审酌因素
(1)不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未成年人不满两周岁的,母亲皆不存在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考量因素
生活稳定性;抚养能力,包括经济能力与教育能力;子女意愿;祖辈协助;其他因素,体现为户籍及教育资源的优势、子女入学情况、父母健康状况等;负面因素,如服刑、下落不明、有特殊疾病。
3.多孩家庭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多孩家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断,还应当考虑到同胞兄弟姐妹间相互陪伴成长所需的情感因素。
4.轮流抚养方式的实施
轮流抚养考量的因素包括分居期间已经采用轮流抚养模式并已稳定持续执行一段时间、离异双方的诚信度、双方住所的距离、子女生活与入学的便利性等。
5.探望权的处理
判决离婚的案件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处理。调解约定探望时间及方式自行协商,系出于便利各方生活的考虑,有利于根据子女的生活习惯、学业安排等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二、问题梳理
1.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离婚自由的平衡问题
当父母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对子女未来生活不能达成妥善安排时,是否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存在争议。
2.多孩家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多孩家庭子女抚养权归属判断,需要注意平衡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情感需求。
3.司法冲突对未成年人心理影响问题
父母离婚会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心理状态造成冲击,司法诉讼程序本身的对抗性特点也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部分父母在诉讼过程中还会对子女施加压力,造成二次伤害。
4.未成年人意愿识别问题
未成年人或因承受来自父母的压力、诱导,或出于叛逆心理,或因在面对司法机关征询时的紧张、畏惧情绪,导致不能、不敢、不愿表达真实、理性的意愿,给法院识别、探究其真实意愿增加了困难。
5.直接抚养人的不当抚养问题
部分父母责任感不强,未尽到抚养照料义务;部分父母对教育抚养理解片面,忽视对子女精神关怀;部分父母教育理念失当,教育方法偏激,缺乏对孩子的尊重、理解和鼓励。
6.探望权的实现问题
离异双方情感对立、积怨较深、矛盾激烈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向子女灌输负面信息,而可执行措施少,导致探望权实现困难。部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时隐藏、转移子女,加深双方矛盾。同时,如何为被分开抚养的兄弟姐妹提供更多共处机会和团聚时间,是司法面临的新问题。
(以上节选自青浦法院公众号发布的《上海青浦法院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