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到客户咨询中,遇到不少人询问,夫妻分居多年,现在男方因为犯事被抓了,在监狱里边坐牢,几年之后才会出来,本来夫妻感情就不好,孩子都是一个人带,现在真心想离婚,可是对方在监狱,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生活中因为夫妻中一方服刑而离婚的情况确实很多,法律上其实也是规定了具体的离婚方式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下面,我们为你解答一下。关于一方在监狱服刑,夫妻如何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监狱离婚流程手续是什么,如何进行?
其实,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都是可以通过民政局办理的,只是因为监狱人员身份特殊,需要狱警陪同办理。当然,离婚也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离婚。
一、一方如何与监狱服刑人员办理登记结婚。
服刑人员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具体流程为:由服刑人员向服刑监狱提出申请,得到审批批复。由服刑监狱出具当事人证件材料,派狱警陪同双方当事人到服刑地区或者是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一般来说,如果涉及到跨省结婚的话,最好还是到监狱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这样避免流程审批风险。
二、一方如何与监狱服刑人员办理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全部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具体流程还是和上边的结婚登记一样,由服刑人员向服刑监狱提出申请,得到审批批复。由服刑监狱出具当事人证件材料,派狱警陪同双方当事人到服刑地区或者是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依据的还是:《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注意,该规定中的婚姻登记是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
三、一方如何与监狱服刑人员办理法院诉讼离婚。
1、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就不能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办理诉讼离婚了。这里重要的是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管辖,只要确定了管辖法院,后边的离婚流程就和普通人离婚一样了。
2、具体法院管辖有以下几个情况,原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监狱所在地法院。
【一方自由,一方在监狱的】 如果被告一方在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另一方在外边自由的,由在外边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由在监狱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那么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
【夫妻双方都在监狱,且被告在监狱的时间不满一年】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夫妻双方都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关押的,且被告在监狱的时间不满一年,那么想离婚的这一方起诉,就要向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了。
【夫妻双方都在监狱的,且被告在监狱的时间已经满一年】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夫妻双方都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关押的,且被告在监狱的时间已经满一年以上的,那么想离婚的这一方起诉,就要向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了。
3、【起诉监狱离婚如何开庭】因为一方在监狱,人身肯定没有自由,不能随意走动,那么法院受理以后该如何开庭呢?能否委托律师呢?
开庭的问题不用担心,犯人天天都关在看守所或者监狱,刑事案件判决的时候不都是由狱警押送,到法院正常开庭的,程序上完全没有问题。
不过对于离婚案件来说,不管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开庭,还是监狱所在地法院开庭,一般都是法官和当事人到监狱是开庭,不会轻易把犯人从监狱提出来开庭。特别是涉及到跨省法院开庭的时候,风险比较大。
所以就安排在监狱开庭,避免风险。夫妻双方都有权聘请律师,大家都在监狱特别法庭里边开庭。
最著名的不就是前段时间某股票股价一哥离婚案件,该基金经理被关押在青岛监狱。远在上海的老婆向上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上海这边法院安排在青岛监狱里开庭,审理离婚案件。流程就是由外边一方起诉,因为被告被监禁,所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正常开庭以后,是否判决离婚,就和普通人离婚案件一样了, 法院一样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没有破裂,如此多次起诉法院才可以离婚,如果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总之,如果如果夫妻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会到监狱去安排开庭的。
所以,即使一方在监狱坐牢,可以结婚,可以离婚,完全没有关系。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 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民 政 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