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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对被监禁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1. 问题请教

律师, 我的丈夫正在监狱服刑,我想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2.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具体地说,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指的是原告的户籍地。但是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非常大,当事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种情况应该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就是当事人连续工作、生活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诉讼时,可以提交以下证据来证明经常居住地:

1. 居住证。

2. 社区开具的经常居住证明(一般要注明居住时间,比如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或者直接写明居住一年以上)。

有的社区开具的经常居住证明不是很规范,表述上体现不出来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有的甚至拿稿纸写,法院有可能不认可,解决方法是找律师写好,打印出来拿着去盖章就好。另外,有的社区一听是用于法院诉讼,不敢给盖章,这就需要当事人发挥聪明才智了。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但并不是让你去做违法的事,就这么点事,也不至于去违法,情商高点就行。

这里说一点题外话,我们都知道,法院有时候要求很奇葩,让原告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证明,现实是,不是所有的被告都会办理居住证,就算办理了,很多派出所都没有查询渠道,至少在大连是这样的,上海等一些城市好很多。查不到居住证,就只能去社区开经常居住证明。社区的要求是,只能本人开具。律师就算拿着法院调查令都不一定好使。而且,经常居住证明就是用来立案的,连案子都没立上,怎么可能申请到调查令?有点天方夜谭的味道啊。

怎么解决呢?法院说是去被告户籍地立案。可是人家被告“少小离家老大不归”,在经常居住地买房都十几年了,去户籍地立案,徒增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诉讼成本也得往上升。我有一个同行,代理过一个案子,经常居住地法院就是不给立案,让当事人和律师千里奔走,去户籍地好不容易立上了。结果,你猜怎么着?被告跳出来说,我TM在XX地方都住了十几年了,我要求法院移送管辖,移送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最后,法院结合案件证据和其他一些事实,觉得确实应该移送。折腾了大半年,案子终于回到了最初想要立案却被一纸证明耽误了的法院。

律师代理案件,就是这么曲折、无奈且枯燥。

离婚案件相对好一些,我指导过一些当事人,以配偶的身份,去开具对方的居住证明,社区还是比较配合的,毕竟,夫妻一方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权,这个观念还是深入人心的。

另外偏题再远一点,关于查户籍信息这件事,在大连,如果一个人的户籍地不归本所管辖,这派出所只给律师查看,但是不出任何纸质证明,律师为了一纸证明,只能翻山越岭,去哪个遥远的犄角旮旯,有的偏远地区,真的是连公交都没有哦。明明在同一个市,却有出了省的感觉。杭州在这点上很厉害,积极配合公安部的政策,可以在任何一家派出所查询全国户籍信息。我等律师只有羡慕的份。

回归正题,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之所以会搞混淆涉及被监禁当事人的诉讼管辖,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关于双方都被监禁的诉讼管辖情形,我没有在本文中探讨,因为律师代理双方都被监禁的这种离婚案,概率实在太低了,没必要拿出来放在一起说,否则说完大家又混淆了。

最后想说的是,涉及被监禁当事人的离婚案,不论对律师还是法官,都是槽点满满的案子。因为这种案件,往往要去监狱开庭。过程十分繁琐,各种你想象不到的困难,会接踵而至,光跨进监狱这道大门就得耗尽半生功力,而这只是起点。有时候,监狱方一句“当事人一听要离婚思想波动大不利于改造”就能让律师和法官前功尽弃,推倒重来。更别提,法官出差的差旅费是否由原告来承担,这都是有争议的。我就问一句,如果法院离监狱南辕北辙,作为当事人,你是让法官坐火车还是坐飞机呢?

总之,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财力、精力和时间支持,一般不要提起这类离婚诉讼。律师遇到这类案件,也要审慎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3. 课后回顾

自由的配偶对被监禁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原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因为方便。

4. 法条链接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最高院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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