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由于涉及人身关系,与其他纠纷相比,具有特殊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知: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表示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要求原则上夫妻双方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离婚案件的中,经常会出现原告想离婚,被告不想离婚以失联或拒绝出庭的方式消极应对离婚案件的情形。
那么问题来了,当被告不到庭怎么办?离婚案件该如何进行下去?
那么问题来了,当被告不到庭怎么办?离婚案件该如何进行下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可知,在民事案件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于离婚案件的人身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其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所以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适用缺席判决。但被告不到庭,法院又不能缺席判决,判不准离,如此对原告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
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被告不出庭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当婚姻出现问题,夫妻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如果选择拒绝出庭消极应对,实际情况不仅不会因为自身拒绝出庭而改变,反而可能会被收到据传等强制措施。而且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出现被告拒绝到庭,一般会认为被告已无意挽救双方婚姻,不在意原告的离婚诉求与结果,自动放弃了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法院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感情破裂,最终缺席判决离婚。
因此,一方面,对原告而言,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原告不必着急,不会影响诉讼的最终进程;另一方面,也希望被告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离婚案件,按时到庭,更好地化解纠纷,消极逃避反而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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