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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的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

“不想再给这个家付电费了!”

近日,两位公众人物离婚后的纠纷频上热搜。

一方说着体面的话,做着决绝的事。

一方说话暴躁,做事也冲动,最冲动的,可能就是当初签了让自己后悔无数次的离婚协议。

对此,大家争论不休。

有说要有契约精神,签了就得认;有说可以抚养孩子,但不能接受羞辱。

那么究竟,离婚协议签署后,还能不能反悔呢?我们来说一说。

首先,如果这份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已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基本上是不能反悔了的。

但凡事往往有例外:

比如被欺诈的:

王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多年,有一儿一女。由于当时并未放开二孩政策,小女儿属于超生,想要给女儿上户口,就得缴纳巨额的超生罚款。夫妻俩决定假离婚,等给女儿上好户口再复婚。

2015年1月,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并将家中的房子、车子、店铺等财产都给了陈女士,王先生每个月还得给陈女士1500元抚养费。

但世事难料,离婚没多久,陈女士就和他人结了婚。王先生万万没想到,自己一下赔了夫人又折兵。一气之下,王先生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说自己受到欺诈,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二人的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孩子抚养问题,不符合常理。虽陈女士说双方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但从双方父母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离婚后感情依然很好,陈女士并非因感情破裂与王运自愿协议离婚,且陈女士父亲承认陈女士与王先生吵架时说出来过是为小孩报户口而假离婚。

最终法院认为王先生的确受到了欺诈,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比如显示公平的:

2011年,李先生说由于工作需要假离婚,需要王女士配合,以后复婚。王女士在李先生的蒙骗下,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上写:“财产方面:由女方一次性给予男方人民币7万元整,男方放弃其他财产分割。”

然而,王女士与李先生并无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王女士不仅一分钱拿不到,还凭空欠了李先生7万元的债。离婚后,李先生拒绝复婚,王冬梅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条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与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置有日常生活用具外,并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原告王女士占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李先生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原告对其应占的份额进行补偿的情形。

因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该约定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民法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王女士有权请求撤销,但鉴于李先生离婚后需重新安家,生活上有一定困难,法院对《离婚协议书》酌情予以变更,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所付金额由7万元变更为1万元。

比如失去给付能力的:

许先生与丘女士一见钟情,认识3个月就登记结婚了。然而由于缺乏了解,双方很快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其中有一条约定为:男方自愿支付给女方人民币307000元,男方每6个月需向女方支付人民币3万元,直至付完为止,如男方违约,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许先生当初签协议时认为自己资金雄厚,支付能力没问题,然而没想到离婚半年后,他突然患了重病,由此无法再履行每半年3万元的离婚补偿金。

许先生提出该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愿,请求撤销,且自己已经实在没有能力继续支付了。但丘女士对此并不认可,认为既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应该履行。

法院认为,从《离婚协议书》内容来看,双方并无婚生子女需要抚养,也没有共同房产或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双方婚后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因此许先生自愿支付给丘女士的307000元应视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所提供的经济帮助。

现许先生因身患多种严重疾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其自身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无力再履行帮扶承诺,并已经举证证明。许先生提出要求终止或解除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案例咱们可以看出,离婚协议签署后,并非就成了铁律,还是存在一些例外情形的,当然,不一定适用公众人物案件。

不过,我们也要从公众人物事件中吸取经验:离婚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就应当将各个条款进行充分考虑并沟通,以免此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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