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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了字也能反悔

案情回顾:张某和李某自由恋爱,在2008年登记结婚,并在2012年育有一女。婚后双方一直在国外生活,但是居住在不同的区域,因为性格不合,加上张某的父母一直不认可李某,所以双方在2010年就开始发生矛盾冲突。好几次冲突也上升到离婚的程度。2011年6月双方在国外曾签署好离婚协议去当地办理离婚登记,后因为管辖问题没有办成离婚登记手续。后来双方回国后处理离婚事宜,张某就向法院起诉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的效力上产生分歧,张某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法院应当依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分割财产和抚养权,判决双方离婚。李某则主张离婚协议签订时并没有真的离婚,而且一些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最终法院以双方虽然曾经达成了离婚协议,因未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至今离婚协议未生效而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重新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对于提前准备好离婚协议的朋友们不要觉得字签了就行了,如果双方没有协议办理离婚,那么离婚协议就未生效,最终进入诉讼离婚程序的话还是会依照实际情况分割财产,处理抚养权。尤其是现在离婚冷静期内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都是没有生效。所以,如果双方对于离婚中的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但是因为离婚冷静期而无法及时办理登记,那么这个时候想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生效,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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