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开始聊一聊如何理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们知道法官判决离婚的前提就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官是如何作出判断的呢?
要理解这个问题需从两个大的方面来入手:一、如何综合分析夫妻感情?二、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今天先聊从那几个方面去综合分析夫妻感情:一、婚姻基础;二、婚后感情:三、离婚原因;四、夫妻关系的现状;五、有无和好可能。
下面我们逐条来分析:
一、婚姻基础:“基础”好理解。 1、双方是如何认识的? (1)自由恋爱;(2)别人介绍;(3)包办;(4)基于金钱、地位、社会关系等等目的。
2、双方是否充分了解?(1)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2)“一见钟情”,冲动结婚,事后发现“三观不合”;
(3)虽然认识时间较长,但见面时间少,主要网聊,了解不够。
3、一方或双方是否隐瞒?比如身体状态、性格、工作、收入、家庭等等。
从上述几点去分析夫妻双方有无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二、婚后感情:主要分析从结婚到起诉离婚前的夫妻关系状态。
三、离婚原因:主要分析导致提出离婚的具体矛盾。
四、夫妻关系现状:和第二方面婚后感情中分析的差不多,主要是看起诉离婚后夫妻关系的状态。
五、有无和好可能:
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要调解,这个调解不同于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社区、工作单位组织的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是当事人愿意调才调,不愿意调就不调的,而且经过法院确认的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和判决书一样。
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往往会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目的就是要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到底想不想离?怎么离?
有的原告并不想离,仅仅想给对方一个教训,或者让法官批评教育一下被告,或者被告认个错、写个保证书就算了。有的原告在气头上起诉的,气消了就后悔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离婚案件起诉了又撤诉,或者调解和好,反反复复折腾的原因。
不管前面提到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如何,只要有和好可能,都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便是存在原则性矛盾,比如虐待、赌博、严重疾病、第三者等等,只要对方原谅,也是可以和好的。
我总结一下第一个大的方面的问题: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有无和好可能”五个方面来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才能洞察婚姻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