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1985年6月生)、被告张小某(1982年5月生)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相识订婚。同年10月6日,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当时被告张小某的身份证未办下来,就借用了其双胞胎哥哥张大某的身份证,故原、被告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是张大某,而照片是被告张小某的。2006年8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张宇某。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原告耿某于2007年4月6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这时,有人提出,他们结婚时冒用张大某身份证,本身婚姻无效。
【律师点评】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亲结婚,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对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结合,《婚姻法》第十条已明确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原告耿某与被告张小某自愿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时向双方颁发了结婚证书,且该结婚证书上的照片亦为原告耿某与被告张小某。故无论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借用了谁的名义登记结婚,只要其婚姻行为是由其本人行使,行为人就必须在法律上承担实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虽然在结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婚姻有效。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