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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一

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有很多朋友搞不清楚具体情况,起诉后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导致费时费力,却事半功倍。现将具体规定整理如下,以备大家不时之需。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但也存在一些例外规定。

(一)、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被告均被注销户籍——被告居住地法院。

2、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原住所地或措施采取地(一年以上)。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2、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3、仅被告被注销户籍。

(三)、双方均能管辖

1、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3、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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