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杨某某(女)于2019年1月经朋友饭局相识,逐渐发展并确立恋爱关系,自次年2月起共同生活。
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杨某某收到王某某彩礼款160000元及金银首饰若干。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22年底育有一子。
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3年底终止同居关系。现王某某起诉杨某某返还全部彩礼与金银首饰。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自2020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杨某某明显不公平,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