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举办结婚仪式尚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较为常见。但共同生活期间,男女双方发生情感纠纷,该如何处理却较为麻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完成结婚登记,也就是领取结婚证男女双方才具有夫妻身份,相互承担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否则除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外,男女双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夫妻间相互扶养、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方去世的,另一方也没有法定的遗产继承权。同居期间,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所谓的离婚问题。
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同居关系的形成不需要履行特定手续,同居关系的解除也不需要履行特定手续,即使举行了结婚仪式,也是如此。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当同居的男女双方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则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分割因同居形成的共同财产,首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共有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即男女双方对共有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因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的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关于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对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权的确定、抚养费的支付、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等均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相关纠纷的处理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事实婚姻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即使未领取结婚证,想要离婚也应当按离婚的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当事人仅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