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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

何谓“律师见证”

所谓“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主要表现有:见证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的行为;见证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等;见证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等;见证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见证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律师见证与公证之间的差异

1.从法律依据上看,律师见证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可依,现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制订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而公证则可直接依据《公证法》的规定进行;


2.从业务范围上看,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各类合同、法律文书、继承赠予等行为、委托代理关系,而公证的办理事项则较为广泛,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等。3.从法律属性上看,律师见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社会中介机构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证明,仍属于“私证”范畴,依法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公证书则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部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甚至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见证实务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以遗嘱见证为例

1.遗嘱见证时,缺少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在场《继承法》规定遗嘱见证需要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为遗嘱见证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因此律师在为客户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要主动回避,防止将来因为有利益冲突而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上海某律所正是因为在为遗嘱人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仅指派一名律师到场见证,导致遗嘱人去世后所订立的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后判令该律所赔偿遗嘱继承人四十余万元的损失。2.没有确认遗嘱人身份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公证处应当确认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的条文并且参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律师在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应当首先确认立遗嘱人的身份以及确认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应当在律师见证书中注明。如果律师对于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疑惑,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机构开具的证明,并在相关的文件中注明“遗嘱人承认自己在订立本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让遗嘱人签字确认。广东某律所指派的律师在做遗嘱见证时,因为存在没有事先确认遗嘱人身份等多个程序上问题,导致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而赔偿了遗嘱继承人十余万元经济损失。3.没有制作谈话笔录《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笔者认为制作谈话笔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潜在风险,主要记录内容可以为:(i)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ii)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iii)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iv)遗嘱人之前是否订立过遗嘱;(v)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vi)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提供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等。制作好的谈话笔录要让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及两名见证律师均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委托人基于对律师的信赖,对律师专业的认可,作为我们律师应该提供与此对等的法律服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开展律师见证业务,保障公民对个人权利处分的意思。

来源: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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