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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注意几个事项

本文仅阐述起诉离婚应注意的事项,不涉及婚前调解、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情形。

一、离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因此起诉离婚的,也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之一提出离婚诉讼,第三人不得代替婚姻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这是鉴于婚姻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设定的,这个与要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同,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不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如何确定主体资格?

婚姻当事人一方婚前是正常人,婚后因意外事故导致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需要变更:首先需要变更监护人身份,婚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般是配偶,配偶不能自己代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起诉离婚,因此需要将监护人变更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代为处理离婚。

(2)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的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符合结婚实质婚姻条件的男女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这里并没有讲清楚事实婚姻关系到底怎么处理,是要履行离婚手续还是自动解除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一规定看来,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想要离婚得先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然后才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不然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如此麻烦,没有特殊需求外,当事人还不如自动解除同居关系。

(3)如何证明离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起诉离婚是需要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但身份证并不是证明婚姻当事人身份资格,是另有他用。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等能证明婚姻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法院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二、离婚的事由

哪些理由是法定的可以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5种明示可以离婚的法定理由,分别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明示的5种法定离婚理由是第(一)至(四),以及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第(五)项其他情形是概括理由,并没有明示哪些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果需要继续探究哪些情形算是法定离婚理由的,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里面列举了一方性无能的、草率结婚未能建立感情的、欺骗结婚的、包办婚姻的、一方被判刑的等等可以离婚的理由。

特别强调的是,离婚一方应注重收集证据,上述离婚的理由是书面的,更应当注意跟实践中是否有差别。比如重婚或他人同居,得有证据证明;家暴必须是持续性的及有就医、报警等证据,当事人精神恐惧、而且家暴时间较长等情形;赌博、吸毒之类的,必须是屡教不改的才行,只是偶尔几次不是起诉离婚的理由;感情不和分居要满2年,这个分居的时间要有证据证明等。

之前接待一个离婚咨询的女士,说她老公殴打她,她要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我问她被打了几次,每次打她间隔多久。她说上半年因为吵架被打了两次,只有一次手被打青了的照片在手机里,也没有报警,也没有就医治疗。我建议她找其他理由离婚,夫妻间因纠纷动手打人的,不能算作家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审判规则中关于家暴的要求是被打的一方要有多次就医或报警、出警等证据,当事人精神上有恐惧感,害怕配偶等情形。同时强调夫妻间因争吵失手将人打伤的不能算家暴、偶尔几次动手打人不能算家暴。

最后,军人配偶离婚的,要求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但何谓“军人有重大过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标准与《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一致,也就是上述法定离婚情形。

三、管辖法院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至十七条之间已经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因当事人居住地、户籍地变动、或者被监禁等情形下,可以选择不同的法院受理。

下面简要列举几种情形:

(1)离婚案件原则上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若被告不在户籍地,在其他地方稳定居住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法院受理。

(2)如果原被告都强制性教育的,仍然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但是仅是被告一方被强制性教育的,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原被告都离开了户籍地,在外地有稳定的居住地的,仍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离婚案件。

(4)离婚案件中被告意外失踪了的,如果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官管辖;涉及财产分割的,还得去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四、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此法条需要解读一下:

(1)法条限制男方提出离婚,主要出于保护女性的需要,女性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身体机能比较差,需要照顾。

(2)民法院不予受理情形还有: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指的是:①女方婚后与其他男性有婚外情、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等情形,被男方的;②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③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④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原因的限制。

五、总结

婚姻当事人主张起诉离婚的,除了主体身份要适格外,重点在于离婚的证据收集。不管当事人以哪种理由离婚,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仅凭口头陈述难以使法官相信,反而使得法官认为夫妻之间感情并未破裂。

本文写于《民法典》生效前,相关法律沿用先前名称。

(简介:作者邹飞律师。本文为作者创作,写作时也参考过其他知名律师或平台的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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