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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分割共有财产

上海夫妻共有财产是财产共有的一种形式、称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共同共有的特征是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只要共有关系不消亡,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的份额,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上海夫妻对共同财产权的享有不受收入状况的多少的影响。

上海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

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权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无权单独处分财产。在夫妻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因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负责赔偿。

(2)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按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按均等原则处理,同时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财产的来源、数量以及生活和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割。

(3)对于共有财产,如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应推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妇女在了解有关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后,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除非妻子同意,丈夫无权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妻子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种出卖或赠与行为无效,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扶养、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家庭职能落空。

因此,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比如,夫妻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并排斥配偶对财产的支配,更有甚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挥霍等—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另外,需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需分割财产的,要注重分割方式,应尽量减少对婚姻生活的冲击和影响。对于存款、债权等可以冻结、提存,必要时可直接分割;对车辆、房产等财产不宜进行拍卖、转让,通过转移登记等方式重新明确财产权属;对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也不宜转移、变卖,可采取勘验登记和法庭笔录、调查笔录的方式明确财产权属及保管人。

当夫妻一方因各种原因而陷入经济困境,且有可能危及婚姻家庭生活的维系,或夫妻一方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时,通过法律规定使夫妻双方分别拥有和支配财产即夫妻非常财产制,不失为明智的选择,这有助于保证婚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安全,使之不因一方的侵害而受到损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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