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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你必须要掌握的几点常识一#上海家事律师#上海律师

第一问:未婚同居男女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受理吗?

答:法院不受理。但有三点例外:⑴是涉及同居财产分割的,受理;⑵是涉及同居子女抚养的,受理;⑶是其中一方有配偶又与对方同居的,受理。即单纯的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

第二问:结婚时间久了,个人财产是不是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是。以前确实有过这样的规定,即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的最新规定是,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的财产永为一方所有,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给一方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三问:什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答:直系血亲指与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己身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即间接血缘关系。包括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与自己同辈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同源于(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计算方法是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再向下数两代。按照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婚姻法以世代(辈份)计算血亲的远近关系。直系血亲世代的确定,以己身为一代,向上(或向下)数,至父母(或子女)为二代,至祖父母(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旁系血亲根据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只要同源于(外)祖父母,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均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辈分相同的有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辈分不同的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

旁系血亲世代的计算方法:从两个旁系血亲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其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第四问:张军(18周岁)1994年服兵役,2000年李梅与张军结婚,2008年张军退役,2009年12月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为张军的复原费(39.00万元)争执不下,请问复原费是张军个人财产吗?李梅能否分得?

答: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不全是个人财产,也不全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分别计算。离婚时,涉及分割发放给一方的复员费时,首先计算出复员费涵盖的年限,以人均寿命70岁减去张军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即为具体年限;其次,计算复员费的年平均值,以复员费除以年限所得即为年平均值;再次,用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进行分割,得出各自应得到的财产份额。

如果用N表示入伍时的年龄,用M表示复员费,用D表示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则:复员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M/(70-N)×D

张军复员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39.00万元/(70-18)×9=6.75万元

张军复员费中的个人财产=39.00-6.75=32.25万元。

所以,张军的复员费中,32.25万元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6.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第五问:李强大学毕业后来沪创业。2006年3月在杨浦区花93万元购房一套,首付20万元,其余部分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取得了房屋产权证。2006年12月与吴小婷认识并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至2009年共偿还银行贷款46万元。后李强生意亏损,经济日趋紧张。双方于2009年12月分手。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请问应如何定性和分割?

答:李强于双方结婚前购房,并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认定为李强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按揭贷款部分应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4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还贷并不能改变财产的性质。但其中的一半(23万元)应归吴小婷所有,吴小婷可向李强主张偿还。若吴小婷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须经李强同意,按同样道理偿还李强23万元及首付20万元,并要继续承担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因房屋已为李强所有,李强只需向吴小婷偿还23万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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