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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在国外离婚在哪里办

现在随着国际旅行和交流的日益广泛,很多人在国外定居、工作甚至旅游的人选择在国外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有同等权力的教会登记结婚。有些情侣还专门到海外举办婚礼登记结婚,追求浪漫与难忘。这些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我国都予以承认。但是世事难料,当一方或双方决定离婚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对于这类离婚,如果需要在国内办理只有诉讼离婚一条途径。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总体采取的是消极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华侨定居国外,应该按照国务院侨办2009年4月制定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中规定界定,即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这里再具体说明一下,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司法当事人均是中国公民,依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司法当事人对向居住国法院还是中国法院起诉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其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体现出其对适用中国法律的认可。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不提出异议,说明司法当事人均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这时中国法院可以管辖。当然请注意这是双方都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的情况,如果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一般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还是在国内结婚的情况,如果在国外结婚,一般是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涉外离婚总体还是比较消极管辖的原则,一方哪怕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也不一定可以国内进行离婚诉讼,特别是在国外结婚的情况。这里有一个案例,可供参考。

(2019)粤1521民初737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其未在香港法院起诉离婚而直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法无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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