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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该如何请求赔偿闲聊民法典之23

不管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好,还是中国传统美德也好,夫妻之间都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这是中国社会的传统习惯和共同认知。因此,民法典也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此价值进行了确认,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夫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包括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情况,导致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制度。

原来的婚姻法,对于该制度仅仅列举了四种情况,除此之外的过错行为,就只能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不能寻求司法的救济。因此,此次民法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在实践中,法官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该条款进行解释或扩充,有效解决了以往一方有重大过失,致使另一方严重伤害而得不到救济的问题。

另外,在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有几点也要特别注意,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二是离婚损害赔偿,不仅仅体现为直接的物质损害,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涉及精神损害的,可以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一起提出。三是赔偿的主体只能限制在婚姻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比如在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赔偿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将第三者作为赔偿主体追加进来。

应该说,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精神,更体现了法律对特定违法行为的制裁,有利于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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