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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下落不明该如何起诉

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想离婚却存在障碍,这种情况很多。法院处理往往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为由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有的法院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特别程序走完后再受理立案。

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成本和漫长的时间损失,一方失踪,另一方需要几年时间才能解除人身关系束缚!

那么采用什么方式高效又方便呢?

答案是公告送达!

具体做法: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法院开具公告送达的单据,由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不按时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国内案件为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 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出现一方恶意谎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串通他人伪造相关证据,使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受到恶意侵害。因此。法院法院对这种送达方式适用也是非常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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