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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下落不明拒不接受传票拒不出庭的可缺席判决


因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不少婚姻中的一方未告知另一方去向及联系方式,对家庭不负责任,长时间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当事人迫于无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是面临着一个问题,该如何送达?法院能否进行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的批复》中答复,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此,在立案时,如果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的,可以进行公告送达,法院组织开庭并进行缺席判决,判决后可以再次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满后,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判决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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