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指婚姻超越了国界或者不同国家的人之间所结成的婚姻关系。若遇到跨国婚姻离婚问题,如果是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因种种主客观原因致使一方出国,并且在国外不能回国的情况,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夫妻两人就离婚已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中国公民王某与中国公民付某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某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某。但是王某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某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某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某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某的离婚诉讼?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就以上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首先,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司法协助是指国家间在办理司法诉讼案件方面同意互相给予协助的约定;它通常执行缔约国法院的委托,仅限于民商事务司法程序上的协助,如送达文件、传讯证人、搜集证据等),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作出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如果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须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
跨国的案件多数都比较复杂,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若您遇到了跨国婚姻的案件,一定要及时的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在遵循合法,合乎程序的原则上,找到解决办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编辑: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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