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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如何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除协议离婚外,离婚最主要的形式之一是诉讼离婚,本文就离婚诉讼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如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情形、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处理等做简要分析。


一、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也就是说,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另外,法律还有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管辖法院的规定、对军婚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对涉外离婚的管辖规定,详见本公众号文章《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二、判决准予离婚的主要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合法婚姻中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一般会就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查明。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一般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可能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对于该类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能谅解的,一般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一般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分居是指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但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即司法解释中已将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列入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考虑的范围。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通过列举式规定了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多种多样,无法逐一列举,故需要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定。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除《民法典》1079条第4款规定外,《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自然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杳无音讯,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在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当事人已经不能达到婚姻的目的,对此如果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即会判决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失联的情况下,另一方想要提起离婚,无需先申请宣告失踪,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7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款相比较于《婚姻法》第32条属于新增条款,增加该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的现象比较普遍。增加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强,有利于审判实践工作的展开,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久拖不决的离婚案件。


上述7种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用图表表示如下:


除上述规定的几种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因为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家庭解体的案例逐年增多。那么在发现另一方出轨的情形下,如何取证才能在诉讼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呢?请私信获取《婚外情取证注意事项告知单》。


三、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该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按照上述规定,我们用一张图表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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