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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见15个误区大多数人存在误解可收藏

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些常见误区#婚姻法#

误区一、事实婚姻

之所以把事实婚姻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很多朋友都认同事实婚姻,并不知道其实在1994年之后,就灭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此后,无论是同居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护,即便生子,在一起生活一辈子,你们也不是夫妻。切记!

现在,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协议、送彩礼、共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能成为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是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比如兑付某天说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而如果是夫妻,就有相应的财产分割、过程承担等。

误区二、夫妻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这个误解主要产生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起源在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误区三、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三条,包括什么结婚钻戒、给付的现金彩礼、结婚购买的衣服等,都统统要不回来。

误区四、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误区来源: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的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天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误区五、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统一,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军婚受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掉,离不掉的前提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军人的过错导致对方要离婚,是允许离婚的。

误区六、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张三与李四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20万元,此时张三与李四离婚。该20万元为张三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钻戒)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误区七、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误区八、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误区九、夫妻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用还

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误区十、离婚后谁有钱,孩子归谁

具体来说,一般2周岁以下的小孩一般都会判决给女方,前提是女方想要。除非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误区十一、先提离婚,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里,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误区十二、一方没有收入,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家庭观念所引起的对法律的误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和界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无相反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实际生活中,有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顾小孩、老人,没有工作;也没有实际参与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享有和处分。

误区十三、用子女当筹码,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

这是对婚姻法的误解。首先,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当事人仅限于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在分割之前,应当将夫妻共有财产同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分割。其次,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夫妻双方另行协商或法院单列一项判决,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给付抚养费的问题。第三,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赠予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情形,也应当是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之后,一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处分,不应当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误区十四、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误区十五、青春损失费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所以,青春损失费纯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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