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日常办案所占比重最多的案件之一,实践中,办案法官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五花八门的理由及诉求。对此,鄂前旗法院通过调研了解,梳理发现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普遍存在几种认识误区亟待予以引导和规范:一是片面认为“不签字,就不能判离婚”。实践中,法官在送达离婚案件民事诉状及相应的应诉材料时,往往会遇到被告说“这个字我不会签”而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有在开完庭后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认为这样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但是诉讼活动不会因当事人拒绝签字就停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只要满足条件,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签名,法院都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二是主观臆断“要离婚,财产分割可以诉及既往”。离婚案件普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陈述称多年前双方有一定数额的存款,需要分割的情形。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存款是可能被消费的,不能以曾经所有的财产数额来作为现在处理共同财产的依据,且双方常常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确定共同财产的内容及如何分割,导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三是片面认为“找证据,赢官司,靠法院”。在离婚诉讼中,部分当事人尚未弄清楚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处于什么位置,习惯性的将“取证举证”责任推给法院,仅靠自己一张嘴。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常常因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尤其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目、婚生子女的抚养等核心问题由于取证、举证不及时、不全面而承担不利自己的后果。”四是无理主张“要离婚,得赔偿精神损失”。离婚案件其实属于家庭矛盾,“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家庭矛盾很难分清谁对谁错,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多少都有过错,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被支持的。但案件办理中,个别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少认知,尤其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不了解,认为只要是“我想”,只要“离定了”,就得赔偿精神损失费或者所谓“青春损失费”。五是任性强调“证据多,理所应当能离婚”。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所占的分量可见一斑,而当事人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或驳回诉讼请求。比如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起诉一方当事人共提交二组证据,一组是结婚证,另一组是没有实质内容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其虽然提供了证据,但这些证据都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据此,我们建议:一是加强对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强化当事人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应根据离婚当事人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程度、经济文化环境等具体情况,加强立案前的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知晓诉讼风险。针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引导当事人树立证据意识,知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庭审过程中,适时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二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针对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道德观不强等问题,应充分发挥微信、微博、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优势,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三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同镇、村、嘎查、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诉讼调解,广辟调解渠道,邀请当事人中威信较高的亲属、邻居、村、组、镇、社区等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帮助夫妻双方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好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分摊等问题,做到案结事了。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苏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