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杨小珍律师,婚姻家事贯穿我们人生始终,我发现很多人对于婚姻家事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很多常见误区,我总结了婚姻家庭中常见的12大法律误区,希望能给身陷误区的人们带来帮助。
一、分居满2年就自动离婚了?
错误!有些人误以为分居满2年就已自动离婚了,又和其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就构成了重婚罪。
离婚只有两种法定的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就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便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民法典》实施后,会有离婚冷静期;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分居再长时间,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
二、出轨就该净身出户?
我们经常会在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场景:男方出轨后净身出户,将全部财产留给了妻子。一些人误认为只要抓住了对方出轨的证据就可以离婚并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还有些人不惜重金聘请私家侦探收集对方出轨证据。而现实情况往往让人大失所望!
没有净身出户这样的法律用语,净身出户只是民间的一个说法,除非对方自愿净身出户,没有任何人有权力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出轨方是婚姻中的过错方,离婚分财产时可以适当少分。如果你怀疑对方出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有利于当不能挽回婚姻时自己在离婚中占有主动地位。
三、谁有钱孩子的抚养权就归谁?
并不是谁有钱,孩子的抚养权就归谁,法院在审理争夺抚养权案件时会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还要考虑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精神交流、陪伴子女的时间、教育理念、人品、孩子生活环境稳定等因素,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2至8周岁的孩子,主要看谁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三)已满8周岁的孩子,要充分考虑孩子的个人愿意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摆完酒共同生活就算结婚了(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前,法律上认可事实婚姻,但自1994年2月1日起,已不再存在事实婚姻!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摆酒席、举行婚礼,还是签协议、送彩礼、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子女,在一起生活一辈子,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夫妻间的的权利义务,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比如对方某天说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也可以随时与他人同居或拿结婚证。
五、结婚给彩礼了,离婚就得返还?
有很多人认为,你要离婚,就得返还彩礼,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简单说,只要不符合以上3种情形,对方给付的彩礼就属于自愿赠与他人,不因离婚而返还,而且,法院在审理彩礼案件时,还得结合平等、过错、酌情的原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六、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杨小珍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发现,有的人认为先提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要挟,自己在离婚中就会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或者先提离婚的一方是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协议离婚取决于双方自愿,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孩子抚养权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先提离婚就必须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作出让步。除非你特别想尽快离婚,愿意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作出让步,以便尽快离婚,否则依法不存在先提离婚会吃亏的情况。
七:离婚男方该赔偿青春损失费?
有些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最高院关于婚姻案件的问答中,也明确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是于法无据的。但是,女方以婚后照顾家庭、照顾父母、照顾孩子为由要求补偿,并有充足的证据,法院是会支持的。《民法典》1088条中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一方没有收入,离婚时就该少分或不分财产?
很多人都认为钱是我赚的,与对方没什么关系,离婚时,没有收入的一方就该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即使一方因需要照顾小孩,老人,没有工作,也没有实际参与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享有和处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非指定个人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偿还债务时,若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若债务人不知有此约定的,仍需共同偿还,但对外偿还后,可以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九、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个人财产?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十、 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杨小珍律师在办理离婚案过程中,或者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人都认为不管对方如何起诉离婚,只要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他就离不了婚,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我可以拖死他。其实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离不了的婚,只要一方坚持离婚,法院最终会判决离婚的,只是时间长短问题。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对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你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基本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对方有充足证据证明你存在法定离婚条件,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即使对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十一、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他探望孩子?
生活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如果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不让对方看孩子,以逼迫对方支付抚养费。
杨小珍律师认为:支付抚养费是你当爹当妈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没有附加条件,而另一方探望子女,也是他的法定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去协助探望,不能擅自阻止。支付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孩子能有充足的物质生活,而探望是为了满足孩子与父母之间的精神需求。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你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不能阻止对方看孩子。不支付抚养费或不让对方探望孩子,最终伤害的还是孩子,父母离婚后仍相互怨恨比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更大,希望双方离婚后能和平相处,都给予孩子关心和爱,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十二、你若再婚,财产别想要
杨小珍律师代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发现一部分的离婚当事人,出于对婚生子女或者婚内财产的保护,经常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如果对方在离婚后再婚的,则自动放弃所有财产,或者放弃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自由原则,会被依法认定无效。
杨小珍律师发现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因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权债务约定不明,或者无违约责任的约定,离婚协议一定要慎重对待,不要自己套个模板随意写离婚协议。建议离婚一定要慎重,要充 分评估离婚的后果和自己的承受能力,绝不能因冲动或赌气而离婚,如果的确无法再共同生活,好合好散,离婚协议可以请专业的律师来写,以避免离婚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