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尚未处理的纠纷,一般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夫妻双方离婚时,因为没有发现而没有进行处理的纠纷。例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在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纠纷。
2、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处理的问题。例如,涉及到房屋由夫妻双方和他人共有,房屋不能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的内容等等。
3、夫妻双方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有关内容而出现的相关纠纷等等。例如,登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等等。
4、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内容反悔而出现的纠纷等等。
和前述问题相关的诉讼时效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1、离婚后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分割这类财物的,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3年。
3、请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发生的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但是,涉及不动产归一方所有或一方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4、离婚后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欺诈、胁迫条款的,诉讼时效为1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中止、中断有关的法律规定。
需要特别进行说明的是,诉讼时效和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离婚案件的再审期间以及执行时效,是分别完全不同的概念,当事人切不可将这几个问题混淆起来,而耽误了自己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