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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房产分割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重中之重!房产分割问题也一直是离婚纠纷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在现今房价高起的背景下,大多数家庭的资产主要集中于房产。房屋的归属和分割对很多家庭来说意味着基本生活资料或大额财产的分割,而房屋作为不动产的属性决定了其无法直接进行分割,只有取得所有权或相应价值两个选项

鉴于各种实际情况,不乏夫妻双方无法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形。生活中更是许多夫妻往往会为房子归属吵得不可开交,曾经同床共枕的爱人,为了房子而把事情上升到法庭。

婚姻告破,但不管怎么说,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要争取的。首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夫妻双方无法对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则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双方均主张的,竞价取得;(2)只有一方主张的,评估后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的,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民法典》第1087条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作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对房屋的归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时,在竞价、评估后补偿或拍卖、变卖的基础上,会切实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2.虽然以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在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更为公平,但竞价并非只能以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为前提。双方经济条件有一定差距,但均同意通过竞价决定房屋所有权的,法院没有理由不予准许。如夫妻双方对竞价后的价值分割补偿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法院在确定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的补偿数额时,一般也会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3.当房屋被拍卖、变卖以及委托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事务所进行房地产估价的,估价费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佣金等支出价款,法院一般会认定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其次,对于一方当事人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分割问题,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法院一般会要求查明以下基本情况:

(1)案涉房屋购买时的价款;

(2)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

(3)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

(4)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

(5)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的数额。

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产权归属,然后确定取得产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数额。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离婚时房产的处理,无论是通过夫妻双方协商的方式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作出,均需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夫妻二人对房产的所有权为依据,以上是对所有权清晰的情况下的分割原则。

❖那么对于不同所有权形态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7条规定,在所有权不完全状态下,法院为慎重起见一般不会对房屋直接分割。但离婚时夫妻双方虽然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但其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或处分权利,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离婚后的房屋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问题。当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只能由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作出处理,此时,法院仅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居住、使用所发生的争议时,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2.对实践中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或者根据福利政策购买公有或共有产权等类型房屋已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移转登记手续,但离婚时没有办理的,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在此情况下一般会结合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灵活处理

3.对于在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实际分割时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的情况,法院一般会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1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最后,自愿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置分割属双方私人事务,尤需坚持自愿原则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由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给出方案,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当是最好的办法。即离婚协议分割的不动产权属不影响第三人的,离婚协议将引起物权变动。因为就当事人内部行为来说,对自身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是基于共同生活经历、夫妻情分等的考量,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对自身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未涉及第三人权益,不影响交易安全与秩序的,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发生了转移,权属归协议中约定的一方


  • 参考案例一: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5873号

裁判要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涉案房屋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 参考案例二:於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2011)灌民初字第71号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购置及增值部分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 参考案例三: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20451号

裁判要旨: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共同还贷部分、涉案房屋增值部分、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以及妇女、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在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酌情判定补偿款数额。

  • 参考案例四:熊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4719号

裁判要旨:

婚前许诺赠与子女的房产,婚后一方家长为其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 参考案例五:何某1、何某2等继承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2977号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继承人之间已实际分割。房屋的实际归属应依据被继承人之间的分割情况确定。


  • 参考案例六:扈某某与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黑05民终14号

裁判要旨:

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根据实际情况及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应由一方使用。该房屋在办理合法建筑手续及产权证明后再行分割。


  • 参考案例七:李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9063号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本质是一份民事协议,但其特殊之处在于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即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负担等问题的整体安排及处理。


  • 参考案例八:丁某1、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3)粤01民终22960号

裁判要旨: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之间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或者单纯的经济关系,《民法典》及相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体现的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不仅延续了家庭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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